【服務項目:勞資問題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調查蒐證勞資問題

 

平常上班時間在公司任由老闆差遣,好不容易熬到下班時間可以回家放鬆,卻因為無視老闆的信息被依照公司規定開罰扣薪水。讓員工們欲哭無淚。

「有時候就真的只是在忙或是要兼差其他工作沒辦法回,就饒了我吧!」

雖然這麼比喻好像有點奇怪,但看在筆者眼裡,這樣的僱主有點像碰上控制慾望過強的恐怖情人而跑來找我們家律師諮詢的家暴受害者。上班時間就算了,連員工下班後的私人時間都想管,不覺得太超過嗎?

其實這樣的老闆已經違反了勞基法上的規定,政府是可以依法開罰的喔!

 

工資之給付-標的及受領權人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1.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資給付種類

*現金給付:單純的資金,不包括債券、票據。以免勞工負有兌換風險
*實物給付:無完全實物給付的情況,以免雇主將賣不出去的商品塞給勞工作薪水
*混合給付:包括資金、實物

老闆用奇怪的規定來扣員工的薪資,其實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了。

但也許大家會很納悶,明明條文寫「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那為什麼僱主還是會被罰呢?
因為那只是僱主單方面的命令,才不是「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事項。被罰也是應該的。

 

適當懲戒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行業有百百種,就算是同性質的公司也會有些許的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這些細微事項一一規定,這樣太死板又擾民。所以公司可以依照自身行業性質與習慣用契約來與員工做出特別規範。
至於表現不佳或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公司也有權做出懲處。扣薪水和罰錢都屬於常見的懲罰。像是上班遲到、當天工作沒完成等,不少公司都會做出相對應的懲處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但是如果像是前面提到到「下班後回訊息」,還有其他諸如要求女員工上班時只能穿內衣(這例子恐怕有點太極端),此類讓大多數人觀感不佳的規定,已經違反了民法規定,員工沒遵守僱主也不能任意開罰

民法第148條

  1.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此外,就算是合理的規定,僱主也不能過度解讀來作為對員工開罰的藉口。比方說公司規定「工作時間不能擅自離開崗位」,這理論上只是針對員工的礦職偷懶行為懲罰(至少筆者是這麼覺得),但僱主卻將只是單純去上廁所的員工也視為離開崗位給予扣薪的懲處,這怎麼看都是不太合理。所以「違反誠實信用」的懲罰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在修法前其實是最高罰30萬元,但考量到某些公司罰30萬根本不痛不癢,失去了「開罰」的意義,近幾年便修法將罰鍰提高到最多100萬元,好讓無良僱主們記取教訓。

 

其實僱主們如果平常就跟員工們保持良好關係,員工們本身也是不會對下班回訊息那麼排斥。但硬性規定他人在私人時間的活動,會讓人感冒也是理所當然。

曾經有讀者跟我說,現在工作不好找,就算知道工作有點奇怪或不合法規,還是必須咬牙忍受。筆者曾經協助事務所處理不少相關案件,規定不合理或奇怪的公司其實還蠻常見的。但在那種違法的公司底下工作,到頭來受到最大傷害的往往是員工自身(有些傷害甚至無法挽回)。站在人身安全與法規的立場,筆者並不建議為了錢而替違法公司賣命。

看完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或提出討論

 

 

 

案例:北部一名謝男與黃姓友人發生薪資糾紛,因此在FaceBook上怒PO與黃男的LINE對話紀錄、電話、照片,讓網友公審,黃男得知後,氣得對謝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私人對話紀錄等資訊足以辨識黃男身分,造成現實生活困擾,依法判處拘役30日,緩刑3年,並於判刑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機構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12小時的法治教育。

薪資糾紛的LINE對話被截圖PO網,是否能告對方違反個資法?

對方能隨便公開有我的對話內容嗎?

個資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或學術機構為公共利益有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不論是你的姓名、職業、聯絡方式、或其他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出你的個資,都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一般人要利用這些資料,必須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的範圍內,而私人的薪資糾紛原則上並沒有張貼評理的必要性,建議如果認為資方不合理,還是帶著「證據」去勞工局求助比較實際。

不能為了公審或評理而隨意公開個資

個資保護法第41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僅因為個人的薪資糾紛,就公開對方的對話紀錄,甚至連照片跟電話都公佈出來,除損害當事人的名譽,也使對方身陷被電話騷擾的風險,抒發情緒的方式有使對方名譽受損的意圖,原則上已經違反了個資法。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若違法可判最高5年,併科100萬以下罰金。尤其現在爆料公社常有人隨意洩漏他人的個資,這些都是容易觸法的行為,請盡量避免這種跟風霸凌的陋習。

勞工隨意公開我的個資,我該怎麼處理?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先拍照或截圖存證,並詢問法律專業人士提告的注意事項,或是建議的和解條件,以及是否構成侵權(個人名譽)可請求精神賠償。建議公司平時可以與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的年約,依照公司預算選擇能負擔的方案,或是向專業律師詢問,確定自己是否有違規的問題,尤其現在勞工有問題能請勞工局協助,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也越來越複雜,導致許多創業者、經營者因來不及得知最新資訊而常常吃悶虧,因此除了了解薪資糾紛的法律問題外,也能詢問律師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好維持公司的穩定運作。


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賠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雅萱 的頭像
    雅萱

    如果我和你媽掉進水裡

    雅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